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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骗取银行贷款案
来源:禹化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8
浏览量:1708

王某骗取银行贷款案

案情:

王某与2006年注册甲公司并在乙银行贷款,2008年公司因扩大经营资金紧张向乙银行申请贷款200万,2009年贷款到期后因资金回笼不到位通过向个人借款还了2008年向乙银行借的200万,同年又以承接工程购买材料为名向乙银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获得乙银行批准获得贷款300万。为符合贷款用途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购买材料为名将款项打入丙公司,并通过丙公司将300万转账给多名借款人用于归还借款。2010年贷款到期后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归还贷款,2012年银行以王某采用虚假贷款资料骗取了银行贷款为名向当地经侦大队报案,同年被当地检察机关以贷款诈骗罪批捕。

办案经过:

王某家属委托时案件已经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向检察院递交辩护手续后从检察院复印了王某的案卷材料,经过仔细研究了案卷材料后发现:王某从乙银行获取的贷款都是以其注册的甲公司名义贷出的,这笔300万贷款虽然是以承包工程购买材料放出的但乙银行考察的却是甲公司的料场,从侦查机关调查的王某部分借款人的笔录上可以看出是为归还前一笔200万借款向其借的款但侦查机关却没进一步核实,甲公司有资产但侦查机关并没有对甲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在会见了王某后得知:王某为获得这笔300万借款虚构了工程承包合同,提供的公司会计凭证不真实,为符合银行监管贷款用途签订并未履行的购销合同,但这笔贷款贷出后大部用于归还甲公司借款其余用于公司经营自己并没有挥霍。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王某的贷款数额构成数额特别巨大依律应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但该罪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侦查机关及检察院仅以王某贷款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为由就认定王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过于武断与事实不符。依据2013年生效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本律师依法向检察院出具了辩护意见书,检察院在收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书后依法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将罪名变更为骗取贷款罪。后经开庭审理最终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贷款人为了取得银行贷款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有些银行工作人员甚至提示贷款人可以用假资料贷款,或明知是贷款资料是虚假的为了人情和任务而放出贷款,这些做法已经触犯了法律,面临受到刑事处罚的危险。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文章所涉人员均系化名,严禁转载-禹化军律师201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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